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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关于清丰县城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
序号:1313427 索引号:j0001-2101-2026-1342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发布日期:2026-07-27


为持续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整治露天烧烤引发的油烟污染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清丰县实际,现就清丰县中心城区全域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区域

清丰县中心城区。

二、管控规定

1.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从事经营性、休闲性露天烧烤等产生油烟污染的作业活动。

2.禁止在户外公共区域、广场绿地等区域摆放烧烤设备,严禁为各类露天烧烤行为提供场地、炉具等配套条件。

3.烧烤餐饮单位在店外燃烧炭火(包括使用电烤行为)的,视为露天烧烤行为。

4.辖区内所有烧烤类餐饮经营商户,须全部转入室内封闭场所规范经营。必须配套安装与经营规模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定期开展清洗、检修与维护,保障设施常态稳定运行。禁止使用炭火烧烤食品。

5.辖区沿街商户、住宅小区物业、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主体,应主动履行大气污染防控主体责任,自觉劝阻、制止辖区内违规露天烧烤行为,共同维护洁净、宜居的城区生态环境。

三、执法处置

1.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对管控区域开展常态化巡查管控。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开展露天烧烤的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违规露天烧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辖区内违规露天烧烤、油烟污染等扰民行为,主动参与城市环境治理,携手守护我县优良大气环境和人居环境。

举报电话:0393-8503006,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清丰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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