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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上级关于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扎实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2026年9月底前完成全县砖瓦窑企业整合退出工作,由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起草形成《清丰县砖瓦窑企业整合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切实提高政策科学性、合理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6月5日至2026年6月20日; 联系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 联 系 人:高艳艳; 联系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顿丘大道东段; 电子邮箱:qfhbbgs@sina.com; 联系电话:1346171936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清丰县砖瓦窑企业整合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清丰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5日
清丰县砖瓦窑企业整合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河南省2026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6〕1号、《濮阳市2026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濮环委办〔2026〕5号要求,确保2026年9月底前完成全县砖瓦窑企业整合退出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分类处置、稳妥推进”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全面推进全县砖瓦窑企业整合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6年9月底前,整合退出县域内1亿标砖/年以下烧结砖生产线;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底排查。对全县砖瓦窑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逐家登记造册,建立“一企一档”,明确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土地性质、用能类型等信息。 (二)依法下达关停通知。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工信局,依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向所有砖瓦窑企业依法下达关停退出通知书,明确关停时限和退出要求。 (三)实施“两断三清”。关停通知下达后,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组织供电、水务等部门对企业实施断水、断电;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生产设施,清除原料和产品。对逾期未完成的企业,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四)规范拆除标准。企业拆除应达到以下标准:破碎、配料、陈化、干燥、成型、焙烧等主要生产工序全部拆除到位;烟囱、窑体等构筑物按规定安全拆除;生产设备不得异地转移恢复生产。 (五)注销相关证照。企业完成拆除后,由属地政府督促相关企业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企业注销排污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或采矿许可证。 (六)验收销号与总结评估。对已完成退出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验收,确保拆除到位、场地清理到位。全面总结整合退出工作成效,做好档案整理归档,研究退出后土地开发利用等后续工作。 四、部门职责分工 各乡镇(街道):作为具体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砖瓦窑企业“两断三清”的组织落实,做好企业思想工作,维护拆除现场秩序,妥善处置信访矛盾和突发情况。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整合退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验收销号;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注销排污许可证;指导企业规范拆除污染防治设施,防范拆除过程环境风险。 县工信局:负责产业政策把关及落后产能设备的认定;监督主体设备拆除,防止淘汰设备异地转移或恢复生产;指导企业转型发展。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合规性审查,收回《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指导做好退出后土地的复垦和利用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关停企业实施停止生产性供电。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拆除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企业安全拆除生产设施,防范拆除过程安全事故。 县财政局:负责整合退出工作相关经费的保障。 五、实施步骤 本次砖瓦窑企业整合退出工作分六个阶段推进,确保2026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6年6月10日前) 成立县级专项工作专班,印发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县砖瓦窑企业整合退出工作动员部署会,明确各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各成员单位制定具体工作细则,成立相应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岗。 (二)排查建档阶段(2026年6月30日前) 建立“生态环境牵头、多部门参与、乡镇属地负责”的三级排查体系,组建联合排查工作组,逐企实地核查其产业政策符合性、用地合法性、审批手续完整性、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情况、产能规模等内容,建立包含企业基本信息、现场影像、手续复印件等内容的"一企一档";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分类认定,形成《清丰县砖瓦窑企业分类处置清单》,报县专项工作专班审定。 (三)行政告知阶段(2026年7月31日前) 对退出关闭类企业,县政府统一发布关闭通告,县专项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逐个下达《限期关闭通知书》,明确关闭要求时限、法律依据后果、权利救济途径等。对整合提升类企业,督促指导其尽快完成项目建设和环保提标改造。 县专项工作专班组织生态环境、工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对所有砖瓦窑企业主进行联合约谈,宣讲省、市、县相关政策要求,明确政策底线,听取企业诉求,协商整合退出相关事宜。 (四)集中实施阶段(2026年8月31日前) 属地乡镇(街道)政府牵头,组织供电、水务等部门对退出关闭类企业实施断水、断电;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窑炉、制砖机、风机等核心生产设备,清运原料和产品,结清员工工资,处理债务纠纷等。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督促指导整合提升类企业制定详细的提升改造方案,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环保提标改造。 对逾期未自行关闭的企业,属地乡镇(街道)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县公安局负责治安保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拆除烟囱等高危设施时,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定向爆破,确保施工安全。各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县供电公司拆除供电设施,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封排污设施、注销排污许可证,县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自然资源部门注销采矿权。 (五)验收销号与总结评估阶段(2026年9月30日前)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退出关闭类企业和整合提升类企业进行逐家验收销号。销号程序为:企业(或乡镇)申请 →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验收→各部门会签→报县政府确认→报市环委办备案。对退出关闭类企业验收标准包括但不局限以下内容:生产设备已拆除,不具备复产条件;原料、产品已清运,场地完成清理;职工工资已结清,债务纠纷已妥善处理;证照已注销或变更。 县专项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整理保存砖瓦窑企业整合退出全过程资料,建立完整工作档案;编写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和市环委办。对关停退出后的企业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原则,县自然资源局分类做好土地复垦和再利用工作。涉及土壤污染的,按要求开展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班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政策支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排查、拆除、验收、评估、维稳等工作。 (三)严格督查考核。将砖瓦窑企业整合退出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任务完成滞后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进行约谈问责。 (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依法依规和以人为本相结合,妥善处理企业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做好政策解释和舆情引导,确保整合退出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相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定期向专班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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