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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清丰县妇幼保健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序号:1248344 索引号:j0001--2026-48344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6-04-24

关于公开征求《清丰县妇幼保健院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按照《人民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等文件规定,根据价格调查及参考周边市县收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对清丰县妇幼保健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邮箱地址fgwjfg@126.com。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至2026年5月20日。

联系人:张献伟 联系电话:0393-7222909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清丰县妇幼保健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清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

 

 

附件:

 

清丰县妇幼保健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3小时(含3小时)内免费,3小时后每过1小时收1元/辆;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最高不超过24小时10元/辆(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次日再另行叠加计算。

(二)住院患者入院、出院当日,凭医院证明、一日清单每日免交一辆车次的停放费用。门诊患者凭当日就诊凭证(发票、缴费记录、报告单)免除当日的一辆车的停车费用。

(三)执行公务的执法车辆、消防车、军车、警车、救护车、应急抢险救灾等特种车辆按规定免交车辆停放费用。

(四)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保护生态环境,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实行收费减半收取。

(五)你院应加强机动车占位建设维护,保持道路交通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标准,并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智能化、规范化管理,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秩序。

(六)自觉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在车辆停放场所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车辆、服务内容、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你院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必须使用合法合规票证,收费人员无不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机动车存放者有权拒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八)你院要加强机动车停放费用的管理,定期予以公示,确保用于机动车停放管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服务水平的综合提升。

(九)你院应当维护好院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毁,你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期满前3个月请向我委申请正式实行的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省、市出台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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