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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清丰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序号:1004765 索引号:J0001-2101-2025-03680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发布机构:房地产事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5-12-29


近日,我县印发《清丰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帮助居民群众和实施单位更好理解《实施办法》,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国家、省、市先后出台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濮阳市市城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濮政办〔2022〕25号),提出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为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县房地产事务中心深入研究政策,紧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要求需要。

(二)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现实问题需要。按照“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原则,切实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园区企业职工阶段性住房问题。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积极学习郑州市、洛阳市等先进地区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经验,起草了《清丰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初稿。

(二)征求意见。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高政策科学性与可行性,县房地产事务中心于2025年95日正式发函,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清丰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反馈意见。据此,起草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初稿进一步打磨完善,最终形成《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三)合法性审查。2025年9月15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25年920日,经县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以县政府文件形式印发施行。

四、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877套;“十五五”拟收购1500套存量商品房,持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目标群体住房困难。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明确了筹集方式和保障标准、6项支持政策等方面内容。

(一)筹集方式和保障标准。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的原则和主要方式,多方筹集房源。保障对象为本县域内无房产居民,主要供应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二)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涵盖六方面内容。一是多方筹集房源,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参与,依托存量房屋建设并合理配备商业服务设施,搭建信息平台,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运营。二是控制户型面积,以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二孩及以上家庭可适当放宽标准。三是合理确定租金,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四是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取得项目认定书后,享受住房租赁税收优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是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政策,非居住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项目可按居民标准缴费。六是强化金融支持,提供长期贷款且相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支持租赁企业融资,探索应收租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质押等担保方式,鼓励银贷款、参与基础设施及债券融资。

六、关键词解释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限定租金和面积,面向本内无房产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出租,缓解他们住房困难的住房。

(二)新市民。新市民是指在我县域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及其他外来务工人员等常住人口。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纪检、发改等多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破解规划建设、政策落实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地产事务中心,统筹日常协调,推动政策落地。

二是做好政策衔接。聚焦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公租房延续现行政策,保障城镇“双困”家庭,剩余房源可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是强化部门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督导监测,各部门强化政策协同与业务指导,凝聚工作合力。

四是做好宣传引导。依托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平台,解读政策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内容,提高政策知晓度,营造良好氛围。

八、解读机关及政策咨询电话

(一)解读机关:清丰县房地产事务中心

(二)政策咨询电话:0393-722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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