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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政办
索 引 号 J0001-2101-2025-03489 网站发布 2025-11-06
发文机关 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清政办〔2025〕10号
有 效 性 有效 失效时间
成文日期 2025-11-03
标  题 清政办〔2025〕10号 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运河清丰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清政办〔2025〕10号 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运河清丰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人民政府(筹备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大运河清丰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113    

 

 

大运河清丰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运河(卫河)清丰段核心监控区(以下简称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保障核心监控区内国土空间合理利用、有序发展,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文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04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核心监控区和滨河生态空间范围以河道管理范围边界、清丰县行政区边界为起始线,以道路、建(构)筑物外围界线等为终止线划定。

核心监控区,是指卫河主河道有水段起始线与终止线距离2千米的范围。

滨河生态空间,是指卫河主河道有水段起始线与终止线距离1千米的范围。

核心监控区涉及清丰县阳邵镇滩上后街、滩上前街、南固一、南固二、南固三、苏堤、西志节、潮汪、兴旺庄、西阳邵一、西阳邵二、西阳邵四、阳邵集、东志节、曹庄,总面积约1756.71公顷,其中滨河生态空间面积约975.82公顷。

第三条  凡涉及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和治理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清丰县人民政府负责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的总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分区约束性管控

 

第五条  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分为农田保护区、生态控制区、乡村发展区,各区实行差异化、精细化管制,各分区不交叉、不重叠。

第六条  农田保护区。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确定。

区域内应坚持农地农用,以种植大田作物为主,从严管控非农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区域内严禁种植林木,严禁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严禁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非农业建设严禁未批先建,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严格论证且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进行补划。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求有序退出并限期2035年前恢复种植条件。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活动,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集中连片提质改造,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发展高效农业。

农田保护区严禁发展养殖业,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现有养殖项目限期2035年前搬迁、关停或消除影响。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注重与周边自然生态系统有机结合,发挥整体生态功能。

第七条  生态控制区。指需保留原貌、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

区域内应加强生态林地保育,严格保护大运河两岸的古树名木,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原有的各种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防洪安全的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鼓励依据相关规划,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提升生态服务功能。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旅游、科研、教育、体育健身及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

在滨河生态空间内的生态控制区实施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为主 要功能的滨河防护林生态屏障工程。鼓励开展林地提质工程,对树种单一区位改造建设,增加树种多样性,提升生态稳定性。鼓励以大运河文化为契机,因地制宜建设科普植物园、郊野公园等与生态功能相适宜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八条  村庄建设区。指除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予以保留的村庄用地区域

区域内的村庄建设要严格执行村庄规划或编制的通则式“管理规定”严禁集中连片的城镇开发建设,禁止破坏村庄传统格局,禁止破坏自然和田园景观,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村庄传统文化和特色风貌;优化调整村庄用地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先保障乡村振兴用地。区域内对不利于村民生产生活的开发活动和违法建设应通过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逐步退出。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宅基地建设标准,依法落实一户一宅、占新腾旧要求,建立零星、闲置宅基地腾退激励机制,腾退后的土地优先用于公共绿化或公共基础设施改善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鼓励村庄内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低效建设用地整治,盘活利用空闲低效存量土地资源,整治后的土地优先用于耕地补充、特色产业发展、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非遗传承基地、大运河文化展示场馆等。

滨河生态空间内规划村庄予以保留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要融入大运河文化元素和特色,充实文化内涵;强化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和改善,提升村庄生态功能和服务价值。

第九条  一般农业区。以农业生产发展、规模化林业生产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主要包括未纳入农田保护区、生态控制区、村庄建设区的其他区域。

区域内严禁农业设施用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鼓励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田整治项目,提升耕地质量和产能鼓励开展农用地整理,统筹低效林草地和园地整理鼓励和支持生态农业建设,允许发展创意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以及相应的必要配套设施建设。

滨河生态空间内的一般农业区,应加强优质耕地保护生态林地保育,严禁新增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第三章  空间形态与风貌指引

 

  核心监控区应严格落实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突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利用,重点打造河村相生、村田相伴的大运河村庄风貌。

第十  深度挖掘核心监控区内历史文化内涵与特色要素,统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强化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苏堤卫河码头遗址、石灰窑遗址、八大公司遗址、航运文化、商贸文化等大运河文化为核心,以孝道文化为载体,以红色文化、民居文化、民俗文化、农耕文化等为特色,全方位打造大运河清丰段文化标识,促进核心监控区内文化融合发展,构建多主体、全区域的大运河沿线文化景观风貌。

第十  村庄建设区风貌指引。以低层建筑为主,注重体现当地传统民居特色。充分挖掘运河村落的地域文化、历史遗存和传统景观风貌元素,推进一村一韵乡土文化品牌创建,利用自然环境和乡本文化,打造乡土气息浓郁、地方特色鲜明的村庄风貌。紧邻大运河的村庄要注重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将大运河文化、红色文化、孝道文化、民居文化等文化元素融入美丽乡村建设当中,打造富有传统气息、蕴藏乡愁印记的风貌集中区。

鼓励对区域内道路两侧实施绿化美化工程,加强植物配置管控,公共绿化应选用易于打理、维护成本低、花期较长的乡土植物,加大对绿化缺失段改造力度。

鼓励开展详细的村庄规划设计,对空间格局、建筑高度和轮廓、建筑形态和风格、建筑色彩和材质、建筑保护和利用、景观绿化等方面进行风貌引导。加大对乡村特色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鼓励依托大运河文化和大运河自然景观,建设苏堤湿地公园。鼓励以码头文化遗址和近代商贸旧址保护展示为核心,打造卫河风情,堤上人家一苏 堤人家风情小镇,集餐饮服务、休闲度假、农事体验为一体。

第十  其他分区景观风貌指引。以农田与自然郊野景观为主导,形成绿色生态走廊,维持大运河沿线田园、水网、植被等构成的优美天际线。可在适宜空间适度引入图案式农田景观,农田斑块的图案、形状、色彩及品种的选取应符合耕地保护政策,因地制宜并充分 考虑地形地貌、文化特色。保护和延续田园现有格局,禁止随意破坏 田园的地形地貌和历史界线。严禁破坏和污染水源,严禁改变与大运河相关的河道、生态湿地、特色景观植被等背景环境的自然关联性。

 

第四章  生态修复治理

 

第十  秉承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按照政府引领、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优先的原则,鼓励社会参与,切实加强核心监控区内大运河沿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

第十  推进不合理用地空间腾退。核心监控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影响生态环保的项目,依法依规推动不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逐步搬离,限期2035年前拆除违规占压大运河河道本体和岸线的建(构)筑物。

第十  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因地制宜实施滨河防护林生态屏障工程,对大运河沿岸现有防护林带树种单一、林相老化、遭受病虫害和景观较差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建设和修复,提升生态质量和生态功能。推进大运河沿线造林建设,完善大运河生态绿廊建设。依托水网、路网和耕地等加强林地网络建设,推进新一轮国土造林绿化工程,优化区域生态环境品质,打造林水一体、林田交织的生态环境。

第十  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水资源总量,推进建设节水型社会,保护现状河流水系脉络,通过生态修复优化改善运河功能、景观和生态环境。加强工业、农业、生活节水,鼓励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

严控地下水超采。除应急供水外,大运河有水河段沿线已划定的地下水禁采区严禁新凿取水井,停止办理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已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要合理调整用水结构,科学制定地下水压采消减目标和治理方案。

第十  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开展大运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改善提升大运河核心监控区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大运河沿线郊野地区的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和田园风光。

第十  建立生态修复投入长效机制。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将大运河核心监控区涉及的生态修复重点工程纳入其中。县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各类资金,加大对核心监控区内生态修复的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拓宽社会资本引入渠道,保障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

二十  建立生态修复治理激励机制。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对参与大运河生态修复治理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

 

第五章  准入条件

 

第二十  核心监控区内实行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滨河生态空间内实行准入正面清单管理,控制开发强度和规模,严格落实建设用地标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要求的项目占用岸线,维护岸线基本稳定。

第二十  核心监控区准入负面清单,即在该区域内禁止的建设项目和行为活动。核心监控区各类产业项目空间上必须符合清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负面清单详见附录二)

第二十  滨河生态空间准入正面清单,即在该区域内允许的建设项目类型和管控方向。不符合正面清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有异议事项,可报清丰县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启动一事一议联审程序。(正面清单详见附录三)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  加强组织领导,协同管理保护。成立清丰县大运河核心监控区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自然资源、文广体旅、发改、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涉及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二十  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工作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专项规划,统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实施工作;负责审核新建项目是否符合空间形态与风貌指引的要求;负责落实耕地保护工作、土地腾退工作;负责规划建设沿河生态廊道,打造滨河生态防护林体系;负责林相改造提升、绿化美化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核心监控区内各分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审核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项目建设相关要求;负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研究与宣传,组织协调申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项目建设。

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依据核心监控区准入负面清单、滨河生态空间准入正面清单范围,履行建设项目的立项手续。

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心监控区内财政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监督相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农村住房设计、风貌管控、施工和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核心监控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负责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活动;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核心监控内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准入项目的生态环保条件审定及相关监管工作。

县水利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核心监控区内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地下水超采行为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  本细则是《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办法(试行)》的落实和细化,其约束性管制措施应纳入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中,严控滨河生态空间规划为城镇发展区。

第二十  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联审制度。以下情形适用:1.涉及国土空间转换、纠错及项目限高、限密度等事项;2遇到重大项目或重大问题,确需一事一议的事项;3.现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与本细则有冲突的,可启动一事一议联审;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应该一事一议的事项。

联审方式:符合上述适用情形的事项,由项目主体或涉及部门提出,经清丰县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后形成初步处理建议书报清丰县人民政府,再由清丰县人民政府报请濮阳市一事一议联审机构批准后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 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和丰富宣传形式,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充分发挥专家、志愿者和人民群众的力量,营造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良好氛围,增强管控意识。

第二十 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核心监控区内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准入政策、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要求,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联合督查,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三十  打击违法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  本细则由清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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