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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丰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序号:1004238 索引号:J0001-2101-2025-0311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发布机构:文广体旅局 发布日期:2025-09-29


 

2025925日,政府公布了25清丰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政〔20254号文件,要求各乡(镇、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切实承担起文物保护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政策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文物保护单位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受到国家保护。1963年,文化部发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即明确规定为了防止人为的破坏,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和组织具体负责保护的人员即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通过以来,历经多次修正和修订,均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二十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二十九:“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是文物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促进文物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概况

截至目前,我共计公布了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现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5处,分布于城关镇、高堡乡、大屯乡、大流乡、古城乡、固城镇、瓦屋头镇、双庙乡、仙庄镇、纸房乡、巩营乡、双庙乡、马庄桥镇13乡镇,涵盖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5大类别,时代从秦汉时期跨至近现代。此次公布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我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切实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举措。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如何划定

根据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大致可分为地下文物保护单位、近现代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上文物保护单位三大类,据此标准,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对于古代城址、村落遗址、瓷窑遗址、冶炼遗址、陵园和陵墓等地下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根据其类别、规模、性质及地理环境等具体情况,在保证其整体性的基础上,经详细勘探和研究后,因地制宜地划定,并明确四至边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为了确保文物本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项目。严禁乱挖乱建等破坏文物遗迹的行为。

对于单体文物、集中的文物群、分散的文物建筑,

以及临山的、处于矿区的、处于城镇闹市区的地道和山洞等近现代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要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以发展的眼光,充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统筹各相关部门,兼顾现实与未来,科学划定。应留出消防通道,留出适当的观瞻区域。

对于古代建筑群、分散的相关联的古代建筑、单体古代建筑,以及石窟寺、摩崖石刻、古栈道等临山的文物保护单位,碑碣及其它石刻,处于矿区的、闹市区的地上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要确保文物安全,留出消防通道,利于科学研究和观瞻,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以发展的眼光科学划定。与文物本体相关的自然岩石、河道、山体、古树等,均应划入保护范围。

五、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六、解读机关 

清丰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解读人:安宏轩  联系电话:0393-8675559


20259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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