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人民政府(筹备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清丰县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9月11日
清丰县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建设发展,落实应急管理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25〕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到2025年年底,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布局满足遂行任务需要,已经建成的仙庄镇重点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固城镇、韩村镇、阳邵镇、六塔镇、瓦屋头镇、大屯乡、大流乡、高堡乡、巩营乡、双庙乡、马村乡、纸房乡、古城乡等13个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达到我省建设标准并通过消防验收;积极推动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正规化基础全面夯实、保障机制全面优化、队伍战斗力全面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加强队伍建设
(一)明晰建队责任。政府专职消防队包含城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县政府按照上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城乡灭火救援力量建设,落实营房、人员、车辆装备等保障措施,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政策支持,合力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建设发展。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消防队站用地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政府专职队伍各项经费保障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受理审核奖励申请,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表彰项目实施,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申报烈士,落实抚恤待遇等;机构编制部门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入托等;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政治审查、出入境查询及有、无犯罪证明查询等;房产事务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提供保障性住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开通绿色就医通道;医保部门负责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办理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保待遇;民政部门负责对生活困难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依法依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开设公积金账户,根据县政府资金安排,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革命根据地旧址、游览公园等景区及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时给予优待等事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工作机制,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收费公路、桥梁免收通行费;税务部门负责对消防救援部门新购消防车辆按照政策要求办理免税手续;总工会负责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会建设事宜,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工会管理范围,享受工会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各管理单位纳入预算,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直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二)细化建队任务。按照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站建设纳入地方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确保应建未建队站于2025年年底前建成投用。到2025年年底,对已建仙庄镇、固城镇、韩村镇、阳邵镇、六塔镇、瓦屋头镇、大屯乡、大流乡、高堡乡、巩营乡、双庙乡、马村乡、纸房乡、古城乡等14个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达到省建设标准,按照各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提档升级计划,明确建成、验收、评估等时间安排,按时序推进工作落实。持续完善全县县城建成区内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提档升级,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建立完善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变化及全县城乡发展布局的调整,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核定建队需求,对全县消防救援力量布局进行优化。(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规范建队验收。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消防救援、财政、人社、住建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2025年6月底前已建成的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对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有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确保2025年年底前完成验收,满足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需要;后续新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加强教育管理
(四)明确队伍属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机构编制部门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聘、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委编办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五)明确人员身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制发,人员离职后其证件由管理单位统一收回。(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六)明确管理主体。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本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经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规范建制称谓、内务设置、服装标志。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定期对本单位专职消防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七)规范人员招录和退出。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编制我县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从现有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事代理、政府购岗、网格人员中进行选聘;对未能通过现有人员完成选聘的缺口部分,通过公开招聘方式组织实施。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组织等级套改。年度或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八)落实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岗位等级与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相对应。在岗期间应取得相应岗位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岗位等级比例、职责、年限、晋升与对应的薪酬待遇等事宜,按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等级套改。(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九)规范培训晋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入职培训以市或县为单位组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时间不低于6个月,分为集中培训和在岗实训两个阶段:集中培训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实施,时间为3个月;在岗实训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时间为3个月。在岗培训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每年组织1次,时间不低于20天;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晋级培训考核由其管理单位依照省、市、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落实)
(十)规范队伍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健全、规范其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从严加强日常管理,落实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严格执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定期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要把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当地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等荣誉评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和省、市、县规定享受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事假、病假及轮休、调休按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团县委、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十一)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坚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与高校、企业等单位建立人员共育共享机制,鼓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提升学历,加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复合型人才培养。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执勤训练
(十二)严格执勤战备。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辖区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划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责任辖区;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执勤战备制度,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分级开展比武、考核等活动,定期组织跟班轮训。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社局和县总工会定期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每季度组织开展业务大比武,对优胜者进行表彰奖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十三)严格防消联勤。推动各乡(镇、办)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安全服务中心融合发展,实现业务互联互通、工作交融并进。固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三员一队”(灭火救援战斗员、火灾隐患巡查员、消防安全宣传员和消防便民服务队)工作模式,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常态化开展辖区熟悉、实战演练、防火巡查、隐患整改和宣传教育等,提升防消联勤工作质效。(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乡〔镇、办〕组织落实)
(十四)严格调度指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的智能接处警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公网集群对讲系统接入管理调度平台。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视频会议和营区监控系统,接入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单独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其管理指挥人员组织指挥;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五、综合保障
(十五)加强经费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保障,按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由该项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财政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十六)落实薪酬标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级别构成,按其工作年限及同工同酬情况设置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具体项目和标准由消防救援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确定后报县政府审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十七)落实职业保障。管理单位要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十八)完善优待政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标准,一并纳入职业保障范围,享受社会优待、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等保障政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的优待政策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标准执行。入职满3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县教育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房产事务中心按职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十九)落实伤亡抚恤待遇。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二十)落实车辆交通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实行登记和管理,外观制式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征车辆购置税。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确保安全前提下,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同等道路优先通行权,其车辆通行费、停泊费的缴纳按相关规定执行。(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专职队伍建设发展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
(二)强化统筹配合。各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科学谋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细化措施,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强化政策支持,落实资金、人员、装备、营房、职业健康等综合保障措施,合力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三)严格督导考核。县政府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成效纳入消防工作考核,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在市政府评估验收前,组织相关部门对14个乡镇政府消防队建设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对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严肃批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