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政府行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5年8月23日县政府十六届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清理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等规定,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规定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濮政办明电〔2025〕10号)文件精神,对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清理。
二、清理过程
为做好本次清理工作,县政府办印发工作通知对清理工作程序、时间节点、清理重点进行了安排部署,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原则,由制定部门或者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汇总审核后初步形成该《草案》。
三、清理结果
通过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最终形成清理结果如下:《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丰县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2013〕18号)等8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实施;《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丰县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清政〔2012〕47号)等1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丰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清政〔2018〕3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
凡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解读机关
清丰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393—7222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