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清丰县县乡税收征管体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收征管意识,进一步理顺县乡税收征管体制,增强税收征管积极性,明确税收征管范围,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大对乡(镇、办)的支持力度,调动和保护好乡(镇、办)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好加强乡(镇、办)税收征管与调动乡(镇、办)发展经济积极性的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19个乡(镇、办)。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合理划分县乡应承担的事务与财权,强化乡(镇、办)统一管理本区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
第五条 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合理确定乡(镇、办)在财政收入中的利益分配比例,充分调动乡(镇、办)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从税收征管体制上激励乡(镇、办)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六条 财力向基层倾斜原则。坚持财力向乡(镇、办)倾斜,促进乡(镇、办)财力均衡性,保障乡(镇、办)人员工资正常发放、乡(镇、办)政府和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增强乡(镇、办)财政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的统筹协调发展。
第三章 体制内容
第七条 县本级税收征管范围
1.县属企业及县行政事业单位领域税收。
2.金融、保险、电力、通讯、烟草、供水、供气、供暖领域税收。
3.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
4.土地储备、出让环节税收。
5.县级招引的项目,坐落于乡(镇、办)辖区内的,税收按照5:5比例分配;坐落于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内的,税收全部归县本级。
第八条 乡(镇、办)级税收征管范围
1.在乡(镇、办)辖区内且不属于县本级税收征管范围的,税收归乡(镇、办)。
2.乡(镇、办)招引的项目,坐落于乡(镇、办)辖区内的,税收全部归乡(镇、办);坐落于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内的,税收按照原政策县级、坐落地乡(镇、办)、招商单位3:2:5比例分配。
3.项目坐落于多个乡(镇、办)的,税收按照其项目规模、占地比例进行分配。
4.财政资金投资在乡(镇、办)辖区内的项目,税收归乡(镇、办)。
5.县域内建筑环节税收归乡(镇、办),一个项目涉及到多个乡(镇、办)的,按项目投资额比例分配;施工企业注册地和施工地不一致的,税收归施工地点所在乡(镇、办)。没有按照规定执行的,由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调整。县域外建筑环节税收归注册地。
6.油田企业税收按照属地管理划入乡(镇、办),乡(镇、办)按照核定基数递增上解财力。
7.引进总部经济的,按照“谁引进、谁收税、谁执行政策”原则执行,税收按照原政策80%归乡(镇、办),20%归县本级(20%为上解上级财政基数)执行。
第四章 财力核定
第九条 以乡(镇、办)当年计划完成数为基数,超收全返。
第十条 考虑到全县各乡(镇、办)发展不平衡,基本运转难以维持,原则要求税收在1000万元以下的乡(镇、办)年底前要在年初所定目标的基础上追加20%,超出部分全部返还奖励乡(镇、办);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乡(镇、办)追加10%,超出部分全部返还奖励乡(镇、办)。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一条 实行考核结果三挂钩,把乡(镇、办)税收考核与评先评优挂钩,对排名最后1位的乡(镇、办)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在年终考核评优和先进个人评选时不予考虑;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挂钩,考评结果作为科学评价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严格按照《清丰县乡(镇)科级干部横向比较排队办法(试行)》(清办〔2017〕21号)兑现奖惩;与年度综合考评挂钩,将评定结果按一定权重计入各乡(镇、办)综合考评总成绩,作为评定各乡(镇、办)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丰县县乡税收征管体制管理办法、财政资金调度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办法、争取资金工作考核奖惩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清政〔2021〕13号)中的《清丰县县乡税收征管体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