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人民政府(筹备组),县直各单位:
《清丰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低效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3月13日
清丰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低效国有资产
盘活处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低效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资〔2024〕214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低效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24〕28号)等有关规定,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低效国有资产,决定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组织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低效国有资产清查及处置工作。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全面盘清低效国有资产底数,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做大做强综合财力,按照“宜用则用、宜租则租、宜售则售”原则,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推动资产资源的盘活变现。
二、清查内容
(一)清查范围。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全部纳入工作范围。将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房屋、车辆、办公设备、大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软件(含政务信息系统)等无形资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对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全面纳入盘活处置范围。
(二)清查基准日。以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三)低效国有资产标准。一是闲置超过6个月以上的房屋、土地、车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二是连续3个月以上未使用或上一年度使用频次低于10次的仪器、设备、软件等资产;三是单位超过配置标准配置或占有的资产;四是账龄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五是与主业无关且收益不高的股权投资;六是同部门、同单位建设的功能相似、内容相同的荣誉室、教育室、展览厅、陈列厅等资产;七是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不含已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县城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部分);八是财政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认定的其他需要清查处理的低效国有资产。
三、方法步骤
盘活处置工作从2025年1月1日开始至2025年9月30日结束,分自查、核查、处置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方案要求,依托清丰县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直接支配或管理的国有资产开展清查,全面清查核实各类资产使用情况,认真排查低效国有资产情况。在厘清国有资产底数和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梳理出低效国有资产清单,研究确定处置意见,制定处置方案。(低效国有资产的处置清单及处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汇总,核实无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月10日前书面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电子版发送至邮箱qfxzcgl@163.com,联系人及电话:高珍玉7717926)
(二)重点核查(2025年2月11日至2025年2月28日)。县财政局抽调业务骨干成立核查小组,对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三)盘活处置(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对清查出的不涉及涉访涉诉、担保抵押等权属清晰的低效国有资产,按程序多方式进行盘活处置。
1.土地出让。低效土地资产按照相关土地政策规定处置。
2.处置变现。难以调剂利用、符合市场化处置条件的房屋、仪器设备、股权等资产,由县财政局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变现。
3.对外出租。对短期内不适宜出售变现的国有资产,采取公开招租、拍租等方式,让渡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形成资产可持续收益。
4.注入县属企业。难以调剂利用的资产,县属企业确有需要且符合条件的,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注入县属企业,按程序转增国家资本。
5.资产调剂。低效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优先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利用。对使用价值大、利用范围广的低效国有资产,积极推进跨部门、跨级次资产调剂。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可转变用途调剂到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单位使用,最大程度激发资产使用效能。
6.共享共用。低频次的仪器、设备、软件等资产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7.账款清收。对清查出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涉及单位通过催收、诉讼等方式做到应收尽收。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可按规定申请资产损失。
8.转固定资产。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项目主管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做好转固资产账务调整,尽早形成有效固定资产,发挥国有资产效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低效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工作,制定任务清单、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确保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推动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二)及时报送数据。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明确低效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人,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月10日前发送至邮箱qfxzcgl@163.com。主管部门于每月15日前报送资产盘活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无低效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零报告”制度,首次报告后,如无变动后续可不再继续报送。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应主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机构等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低效国有资产盘活处置情况纳入年度县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范围。县财政局视工作进展情况对各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低效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工作进行抽查和现场核实。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低效国有资产排查表